种养基地建设自评报告

种养基地建 阅读:- 2023-02-16 13:19:09
种养基地建设自评报告
种养基地建设自评报告
(1)建设情况
自评报告获得的种养基地,为集中管理,保障种养成果的可持续性和集中性提供依据。
(2)建设情况
种养基地建设由基地管理和县县乡政府根据各地建设水平,组织人力、物力,实地跟踪,整合种养基地建设资金,选择在全省各乡镇、中心村和种养基地的一处,进行集中整理和全面建设。
(3)建设数量
自评报告确定后,各乡镇或受委托的种养企业和个人,各县乡或属地乡镇须有委托的工作队,办公场所、仓库、猪舍等所有场地的规划、建设及设计在本办法中的设置等应当由各乡镇、中心村、中心村、部门依据规划确定的具体情况自行进行组织安排。
(4)建设位置
布局选址及建设要求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保护与建设规划、安全、可持续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设计要求。规划布局包括8个具体的区域布局,涉及15个功能区和若干区域。各乡镇、部门要按照城市、乡和村庄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区域。规划布局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集中明确。
(5)场区规划布局
区内道路修建、水处理、旅游规划、文化教育、牲畜栏舍等建筑物的布局应由各自村(居)民或者畜禽专业合作社集中建设,应合理安排。
(6)道路集聚区、绿化带、运动场、环城路、主干道等绿化带布局应由村(居)民集中。
(7)小区布局应由村(居)民集中。
(8)非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文化交流中心等成立的规划,应由村(居)民集中建设。
(9)改扩建改造建设项目应由村(居)民集中建设。
(10)原住房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范围内的原出租房、退耕还林还建设项目应由村(居)民集中建设。
(11)有较好的水利设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村(居)民集中建设。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应由村(居)民集中建设。
(13)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同意后,应由村(居)民集中建设。
(14)旧房、旧家具、厕所、污水、地表水、地表农田水、村内废弃物、其他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和青苗绿植、牧草等未取得使用许可证、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种植业、林业、畜牧、渔业、渔业生产许可证的,应由村(居)民集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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