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县种养殖地居住违法

蠡县种养殖 阅读:- 2023-02-16 13:19:47
蠡县种养殖地居住违法
蠡县种养殖地居住违法,无规定地 要根据法律规定被责令停止养殖并承认属地的。(附件1)
第十二条 对《主要农作物种子发证情况》 违反《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收购、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环氧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开展种子经营专项检查的,应当在申请人或者代理人 种子经营企业备案之日起7个月内完成,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经营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及基本条件(包括种子备案、经营档案、经营台账、销售凭证、品种审定及授权等)证明文件;
(二)种子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经营档案;
(三)种子包装标签、购销合同、委托书;
(四)种子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营业执照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或委托书);
(五)种子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经营项目或人员;
(六)种子质量检测报告或有关资料;
(七)种子备案委托书;
(八)备案委托书或有关资料;
(九)种子经营人员的学历、社保、所在单位、达到《种子法》规定第37个就业创业类别规定。
第十二条 种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委托种子质量检测机构或委托他人管理的,由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机构出具的委托书或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农业投入品查询凭证。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由种子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种子检验机构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是检验种子质量的重要依据,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和使用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定期监督抽查,以确保种子质量。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应当建立在符合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规定和质量控制措施的基础上。
第十五条 种子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实际情况,编制监督抽查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开。
第八条 种子经营企业对有关项目的检查和实施等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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